本数据处理协议(“DPA”)构成客户(定义见协议)与WebBee eSolutions PVT之间的使用条款(或其他涉及相同主题的类似标题的书面或电子协议)(“协议”)的一部分。LTD. 根据该协议,处理器向控制器提供软件和服务(“服务”)。控制者和处理者分别被称为 “一方”,统称为 “双方”。
作为协议义务的一部分,双方寻求实施本 DPA,以遵守欧盟 GDPR(定义见下文)关于处理者处理个人数据(定义见欧盟 GDPR)的要求。
本 DPA 适用于处理者对个人数据的处理,由控制者提供,是处理者根据协议承担的义务的一部分。
除非另有以下修改,否则本协议的条款将保持完全的效力和效力。
此处未另行定义的术语应具有欧盟 GDPR 或协议中赋予的含义。以下术语应具有以下相应的含义:
本 DPA 规定了处理者在个人数据处理方面的各种义务,并仅限于处理者在协议下的义务。如果《协议》的条款与本 DPA 的规定存在冲突,则以本 DPA 的规定为准。
控制者授权处理者处理个人数据的权限,其范围由控制者确定和监管。本DPA附表1的附件一中规定了个人数据的当前性质。
根据协议,处理者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仅限于处理者向控制者和/或其客户提供服务。
除非控制者另有书面协议,否则处理者将在协议期限内处理个人数据。
处理器处理的所有个人数据都存储在 AWS 提供的安全托管基础设施上。此外,使用Zoho CRM管理客户查询。除非 AWS 或 Zoho CRM 根据本 DPA 的条款进行存储或处理所必需的个人数据,否则不得将任何个人数据传输到欧洲经济区(“EEA”)以外的任何国家。任何此类处理都应遵守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包括对欧洲经济区以外的传输使用适当的保障措施
考虑到技术发展状况和实施任何措施的成本,处理者将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防止未经授权或非法处理个人数据以及个人数据的意外丢失或破坏或损坏,以确保适当的安全级别,以适合:(a) 未经授权或非法处理或意外丢失、破坏或损坏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及 (b) 应保护数据的性质 [包括措施] 见附件二附表 1]
传输个人数据的数据主体类别
客户对服务的授权用户。
传输的个人数据类别
姓名、地址、电子邮件、电话、相关 URL、用户 ID、用户名。
传输的敏感数据(如果适用),并应用了充分考虑数据性质和所涉风险的限制或保障措施,例如严格的目的限制、访问限制(包括仅限接受过专业培训的员工的访问权限)、保留数据访问记录、对继续传输的限制或其他安全措施。
未收集任何敏感数据。
传输频率(例如,数据是一次性传输还是连续传输)。
持续的基础
处理的性质
处理客户个人数据以进行订单管理,包括订单处理、配送、支持和相关记录保存
数据传输和进一步处理的目的
转让的目的是促进本协议和随附订单中更全面地描述的服务的执行。
个人数据的保留期限,或者,如果不可能,则用于确定该期限的标准
协议、附录和随附的订单表中更全面地描述了客户个人数据的保留期限。
对于向(子)处理者的传输,还要说明处理的主题、性质和持续时间
协议、附录和随附的订单表中更全面地描述了处理的主题、性质和持续时间。
C. 主管监管机构
数据导出者在欧洲经济区国家成立。
主管监管机构是 由适用欧盟 SCC 第 13 条确定。